审办
防爆合格证的企业要有相关的资料各一式二份,审查合格后由检验机构盖章,一份存检验机构,一份存送检单位。样机检验须送下列样机及资料:
样机检验送样及资料
1 、提供符合合格图样的完整样机,其数量应满足试验的需要。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,有权留存样机;
2 、提供检验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;
3 、有关检验报告;
4 、有关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。
取得防爆合格证后的产品,当进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,须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说明一式二份送原检验机构重新审查,必要时进行送样检验,若更改内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,应将更改的技术文件和说明送原检验机构备案。
采用新结构、新材料、新技术制造的电气设备,经检验合格后,发给“工业试用许可证”。取得“工业试用许可证”的产品,须经工业试用(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和台数进行)。由原检验机构根据所提供的工业试运行报告、本部分和专用标准的有关规定,发给“防爆合格证”后,方可投入生产。
对于既适用于I类又适用于Ⅱ类的电气设备,须分别按I类和Ⅱ类要求检验合格,取得防爆合格证。
检验机构有权对已发给
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防爆认证复查,当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,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,必要时撤销防爆合格证。